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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會散會后,眾人陸續離開辦公室。
李明博叫住了杜庸。
“杜律師,之前我跟您說的那個宋榮明尋隙滋事罪的案子,合議庭當庭宣判了,過幾天判決書就能發下來。”李明博說道。
“是不是那個高中生搶初中生錢的案子?法院怎么認定的?”杜庸剛要抬屁股走人,又坐回了沙發。
“法院最后認定被告人宋榮明不構成搶劫罪,構成尋釁滋事罪,判了他有期徒刑一年。”李明博看著杜庸說道。
第1019章 回應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洪哲、宋榮明為尋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以強凌弱,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強拿硬要錢財,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洪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宋榮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雖然法院認定的罪名以及刑期都符合杜庸的預期,但他卻一點都高興不起來,兩名被告人正值大好年華,以后他們的人生之路……,可惜了。但現實就是如此,做錯了事總會付出一定的代價。
……
陸燁的案子終于開庭了,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陸燁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看向檢察員。
“被告人陸燁,你是怎么認識被害人的?”檢察員沒有任何表情,看不出喜怒哀樂。
本案的情況絕非個案,又不同于一般的強奸案,檢察員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案件,他覺得被告人即可恨又可憐,恨其浪費大好年華,不知道生命中還有很多值得去努力的事;憐其無知,井底之蛙。
情竇初開的年紀,再加上敢越雷池的膽量,或許這種事很難避免,到底是誰的責任,很難說清。也許這就是青蔥歲月!
“我和朋友去籃球場打球,她正好也在,就認識了。”陸燁回道。他的情緒不高,整個人看起來有些魂不守舍。
他做夢也沒想到有朝一日會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你們在認識后,平時都通過什么渠道進行溝通交流?”檢察員接著問道。
“有時候用微信,但更多的時候用qq。”陸燁回答。
“你在qq加好友的時候,有沒有看過她的身份資料?”檢察員盯著他問道。
“我記不得了。”陸燁回答。
“你知道她的身份嗎?”檢查員問道。
“知道,我認識她時就知道。”陸燁有問必答。
“你們之間的關系到什么程度?”檢察員換了個問題。
“……該發生的都發生了。”陸燁低著頭說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陸燁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杜庸說完看向陸燁:“被告人陸燁,你是在什么時候知道被害人嚴夏夏的真實情況的?”
“在第三次發生關系之后。”陸燁回答。
“在知道她的真實情況之后,你們有發生過關系嗎?”杜庸問道。
“發生過一次。”陸燁回道。
“是誰主動提出來的?”杜庸追問道。
“當時是我提出來的,她同意后,然后我們去了如家。”陸燁說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杜庸的問題很少,主要是想讓法官知道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真實情況的準確時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為,陸燁是在球場認識的被害人嚴夏夏,不可能不知道嚴夏夏的真實身份;而且陸燁還與被害人通過qq聊天交流,被害人qq個人資料里顯示了她的真實情況,由此可知,在陸燁與被害人多次發生關系前,其應對被害人的情況知曉。
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陸燁明知被害人的真實年紀,仍與其發生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我們建議對其從重處罰,處以有期徒刑十年。完畢。”
檢察員說完,被告人席上的陸燁滿眼的驚慌,十年!在看守所這段時間他已經體會到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不覺得自己能承受得了十年的刑期。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說道。
“法官,我知錯,我沒有強迫嚴夏夏,我們真的是因為談戀愛才開房的,我沒有強迫她,我真的沒有強迫……”陸燁望著審判長,眼淚撲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滿了懇求。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可能是見得太多了,審判長對陸燁的懇求沒有絲毫的反應。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就公訴人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對公訴人認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實際年齡的時間點持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