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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詩云喝了被告人房新月帶來的奶茶后覺得頭暈,就躺下睡了。次日早上,鄧詩云發現右胳膊在流血,孩子頭發上有血。”檢察員舉證道。
“被告人,你對檢察員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有異議,案發當日我去找鄧詩云,她確實給我看過那把藏刀,但是我攤牌后,我們兩個都非常激動,吵了起來,她并沒有睡覺。”房新月顯得有些激動。
“辯護人,你對公訴人出示的該份證據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辯護人認為,鄧詩云的陳述表明,她并未目睹犯罪過程,只能證明案發當晚被告人房新月曾在犯罪現場停留過,不能證明房新月就是作案人。
另外,案卷中公安部門對鄧詩云的尿檢和血樣檢測結果表明,鄧詩云在案發當晚并未服用安眠類藥物,顯然鄧詩云所稱其飲用被告人帶來的飲料后昏睡的說法存在重大疑點。”方軼質證道。
“公訴人繼續舉證。”片刻后,審判長將眼神從案卷上移開,看向公訴人席。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認為,……房新月因嫉恨鄧詩云,于案發當晚九時許,來到鄧詩云租房內。隨后,房新月趁鄧詩云昏睡之際,持刀捅刺鄧詩云之女牛佳艷頸部,致其椎動脈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傷鄧詩云右腕,致鄧詩云輕微傷。
我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房新月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死刑。完畢。”檢察員發表意見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房新月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并提供了大量證據。但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認罪供述外,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所為。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關鍵證據是被告人曾在偵查階段做出的認罪供述。但被告人供述的關鍵細節均未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無法確認,且不穩定,不能僅憑該供述認定被告人房新月有罪。具體如下:
1、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機以及沾血的睡衣,將睡衣扔到垃圾堆,將手機扔到村頭的公廁內,并指認了拋棄上述物品的地點,但偵查人員沒有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沒有找到被拋棄的手機,僅在指認的拋棄手機地點進行拍照記錄。
2、根據房新月的供述,鄧詩云三人吃過房新月買來的小食品,喝了房新月買的飲料后,鄧詩云將包裝袋扔在門外的垃圾堆,飲料杯放在了桌子上,隨后二人抽了很多香煙,但現場勘查筆錄沒有記載上述物證。
3、被告人房新月曾供述,其到鄧詩云家時就準備報復殺人,但其卻未攜帶任何作案工具,不符合常理。
4、被告人房新月的有罪供述系先證后供,可信度不高。房新月曾供稱,用手卡住牛佳艷的脖子,用刀在牛佳艷的頸部連續捅了兩下,該供述得到尸檢報告的印證,但該作案方式比較常見,不具有特殊性,且偵查人員在訊問房新月之前,已對尸體進行檢驗,了解被害人的身體損傷及死因。
5、最后一次供述及庭審中,被告人房新月翻供,辯稱其和鄧詩云發生爭執后,鄧詩云用刀捅她,她抱起牛佳艷抵擋,鄧詩云用刀刺中牛佳艷,盡管這一辯解比較牽強,但不能僅憑此證明或反推其具有殺人的犯罪事實。”
為了讓法官聽清自己的辯護意見,也為了照顧書記員的記錄速度,方軼故意放慢了語速。
第1055章 是誰?
“二、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具體如下:
1、鄧詩云曾陳述,牛佳艷睡前穿的是藍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但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均顯示,牛佳艷穿的是米色帶卡通圖案的睡衣。
鄧詩云稱案發后其沒有給牛佳艷換過睡衣,房新月從未供述其殺死牛佳艷后曾給被害人換過睡衣。牛佳艷的衣服為何有變化,現有證據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2、關于作案工具藏刀在現場所處位置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被告人房新月曾供稱作案后將刀子放在床頭柜上。鄧詩云在第一次供述中稱其醒來后發現刀子在自己手中。而證人姜文菲(房東)證明,她進入現場后,發現鄧詩云房中的地上有一把藏刀。
但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在屋內的木桌上放著一把藏刀,刀上有血跡。上述四份證據證明的作案工具放置位置均不相同,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3、鄧詩云丈夫牛旺稱家里的鑰匙不見了,偵查人員并未就此情況向鄧詩云、牛旺和房東等相關人員進行核實,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人持有鄧詩云家的鑰匙。
當時案發現場大院還有三個租戶,案發后偵查人員沒有對住戶進行調查,無法排除他人作案或進入現場的可能性。
三、公訴人指控稱,被告人房新月在閑聊過程中,將事先準備的添加了鎮靜藥物的奶茶讓鄧詩云喝下,被告人趁鄧詩云昏睡之際,持刀捅刺牛佳艷頸部,又持刀割傷鄧詩云右腕部,致鄧詩云輕微傷。
在案證據也顯示,鄧詩云的睡衣及現場床單上的血跡中檢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似乎印證了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
但被告人從未供述其向飲料中投放安眠鎮定類藥物并給鄧詩云服用的細節。而且在案發次日,偵查機關將鄧詩云靜脈血以及尿液送檢,鑒定意見顯示,上述檢材中均未檢出安眠鎮定類藥物。
另外,現場勘查筆錄沒有提到現場有奶茶飲料瓶,相關證據也未提取在案,無法確定現場是否有鄧詩云所稱的飲料瓶,也無法進一步確定飲料瓶中是否有安眠鎮定類藥物。
因此,現有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房新月購買奶茶后,向奶茶中投放了安眠鎮定類藥物。根據在案證據,關于鄧詩云所稱其飲用房新月帶來的飲料后昏睡的說法,并未得到確證,換句話說,鄧詩云為何對犯罪行為毫無知覺,缺乏合理解釋。
綜上所述,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不能建立被告人房新月與殺人行為之間的關聯。被告人房新月供述的細節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真實性缺乏保障,其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證據之間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點缺乏合理解釋。
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房新月實施殺人行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房新月無罪。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后,看向審判長。
……
休庭十分鐘后,審判長進行了現場宣判。
合議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房新月因感情糾葛而報復殺害牛佳艷的事實不清,證據之間存在的疑點和矛盾無法排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被告人房新月的辯護人所提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合議庭宣告:被告人房新月無罪。
其實直到庭審結束,方軼和隋夏依舊不知道案發當晚具體發生了什么,到底是誰殺了牛佳艷,鄧詩云手腕上的傷痕又是誰造成的。
但是這并不妨礙方軼為房新月做無罪辯護,因為證明罪名成立的責任在檢察院,而檢察院提供的證據無法排出合理懷疑,正如方軼對被告人父親房祖根說的,疑罪從無。
庭審結束后,方軼和隋夏沒有打擾房家一家人的喜極而泣,離開了法院。
方軼看了看時間已經下午三點多了,他看向隋夏問道:“隋夏,你餓不餓?”
“從早上九點開始,一直到現在,肚子早就咕咕叫了。”隋夏苦著臉,右手提包,左手捂著肚子,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