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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后世:如果你們沒有變得更和平,更有公義,而且大致上講,比我們更明理,那么就下地獄去吧!在此表達這一點熱切期盼的是在下愛因斯坦?普林斯頓,一九三六年,五月四日。」──愛因斯坦
01
「寧梓涵小姐,我要問您幾個問題,并請您務必誠實回答。」檢察官對我說。
「當然。」我回答。
現在,我在法院,坐在證人席上,一如往常,出庭作證。
「在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您在東區布爾街上有一次出勤,是不是?」他問。
我的視線往法官看去,見他稍微挪動了身子,表情有點不耐煩。今天的法官,陳建正,我最討厭的法官前三名之一。看他的表情就知道,他不喜歡我們,不喜歡鑑識人員,只因為有一次開庭開到一半我們的人突然走進去要求休庭,害他臉上面子掛不住,我知道這對他很不尊重,但證據還不夠有力,我們可不想前功盡棄,只得喊暫停放走那個人渣,不過隔天我們就把他抓回來了。但從那之后陳建正在法庭上就不再給我們好臉色,這真的很莫名其妙,畢竟想要草草結案是上頭給的命令,他怎么能遷怒無辜的鑑識人員呢?
從眼角瞥到檢察官正看著我,頭稍微偏了下,等著。
所以我把注意力回到他身上,然后開口。
「是的。」我回答他。
他的表情放松了一點,然后他接著說。
「可以請您描述一下犯罪現場嗎?」
「好的。」我說,停頓了一下,深吸一口氣。
「那是一間大樓,現場在五樓,我們從樓梯上去,現場很糟,幾乎都被燒完了,受害者在右手邊的第三間房間,她躺在地上,頭骨有很多裂痕,但多半不是因為高溫焚燒而產生的,而是鈍器敲打的痕跡,由此可以看出死者生前有被毆打過。根據我們的調查顯示謀殺的工具是一把鐵鎚。」說到這里我停了一下讓檢察官拿出那把鐵鎚。
「證據a。」他拿著那把裝在證物袋里的鐵槌,轉過身,讓法官和后面旁聽的民眾能看見。然后他走向我,問道。
「您認得這個物品嗎?」他問,然后把證物袋遞給我。
接過來,我看了一眼,回答。
「是的,這把鐵鎚是我打包的,處理的封條上有我的簽名。」我告訴他,然后把東西還給他。
接過它,檢察官繼續問我。
「您是在哪發現它的?」他問。
「一家小吃店的外的垃圾桶,就在犯罪現場隔壁。」我說。
這時我的視線看了看周遭,法官已經用手撐著他的頭,表情比剛剛還要更不耐煩。
不理會我沒停留在他身上的視線,檢察官繼續問。
「您確定這就是用來殺死受害著的鐵槌?」他問。
「是的,我們在上面發現受害著的血跡,還有被告的指紋。」我停了下,然后繼續說。
「同時我們也在大樓樓梯的扶手發現被告的指紋。」
檢察官滿意的點點頭,繼續問。
「那你們還發現了什么嗎?」他說。
「被告想用火來掩蓋犯罪現場,我們在受害著房間內發現汽油殘留物。」
檢察官拿出另一個證據,一盒火柴。
「證據b,請問您認得這個物品嗎?」他把那盒裝在證物袋的火柴放在我面前。
「是的,這是被告用來點火的工具,我們是同時發現鐵槌和火柴的,當然上面也有被告的指紋。」我很有耐心地繼續回答。
他轉向法官。
「那檢查方問完了。」他說。
接下來我被迫坐在證人席上回答辯護方一些非常蠢的問題。
滴答,滴答,二十分鐘過去,他們終于問完了,我走回后面的座位。
滴答,滴答,一個小時過去了。
滴答,滴答,又一個小時過去了。
「被告請起立。」在過了那么久后法官終于開口。
「根據今天聽證下來的結果,依據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及三百五十三條,判定被告終身監禁,全案仍可上訴。休庭。」他說。
真是謝天謝地我終于可以離開這個鬼地方了。
拿起包包,我轉身就走,幾乎是小跑步跑到停車場。
從包包里翻出鑰匙,當我打開車門,準備坐上我的suv時,檢察官向我走了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