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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練習獨處的第一步反而是先專心念書。
我坐在圖書館里摒除雜念,認真閱讀系上各科老師交代的論文與基本參考文獻,不一會兒功夫,便將過去幾週的上課內(nèi)容消化完畢,對于自己頗有念心理系的天分感到欣慰。法律對我而言,實在太過艱澀難懂,好比我的初戀故事;或許早已結(jié)束,可是技安的威脅和那顆雞蛋所有權(quán)歸屬,依然會在分心之際竄了出來。
我闔上心理學家阿德勒(alfredadler)的論著,舒緩一口氣,細思他的部分主張。
處于一戰(zhàn)時期的阿德勒提出了「疾病既得利益者」的觀點,讓我耿耿于懷。
他認為社會中有些人以自己生病為理由,尤其是心理疾病,逃避許多現(xiàn)實的必然壓力,喊著自己生病了,因此可豁免一些社會體制的要求,對其他健康的人而言,就是一種既得利益或相對剝削,顯得非常不公平。
我不自覺咬著筆桿思考阿德勒的觀點,心中始終忿忿不平:
如果不是因為他的猶太人身分,納粹肯定會利用這種說法來為自己的惡行洗白吧?難道有人愿意生病嗎?他的觀點未免太過偏激,這種社會理想主義是不是需要隨時間做出進化,況且阿德勒還嚴重歧視同性戀者。
花綸在無止盡的憂鬱折磨中,到底獲得什么利益?
這是我腦海中最后浮現(xiàn)的問題。
正當阿德勒和我針鋒相對、劍拔弩張,準備一決生死之際,耳畔出現(xiàn)了細微聲音。
「亙荷,週末有一場聯(lián)誼活動,你一定要來參加。」雅琳躡手躡腳走了過來,輕聲細語對我說:「快點忘了怪怪花綸,追求你的人那么多,根本就不需要執(zhí)著在那傢伙身上,即使是初戀總有結(jié)束的時刻。初戀過后,只要自己準備妥當,戀愛大神就會一直跑來敲門。」
「我知道了,讓我再想一想。」我收下雅琳遞出的「戀愛再始動」票券,那是一家夜店的入場門票。
「這是你要的上課筆記。」她從托特包內(nèi)取出一疊筆記影本。「你打算繼續(xù)旁聽法律系課程嗎?不然為什么要這份筆記?」
「再過一陣子會告訴你。」我對雅琳露出無聲笑容,表達感謝之意。
「自從你失戀之后,整個人改變好多,快點恢復正常唷!來參加聯(lián)誼活動,放松一下最適當了。」雅琳替我打氣之后便悄然離去。
萬一接下來的戀愛連門都沒敲,直接「闖空門」的話,不就是趁虛而入嗎?
我沒有把疑惑給吐出來,此時我依然期盼花綸能再度出現(xiàn)在我的生活之中。
時序已進入到十二月中旬,大家好像都需要致命又充滿魅惑的deadflowers,渴望在耶誕夜及跨年前夕找到陪伴自己的人,各類型的聯(lián)誼活動絡(luò)繹不絕。
「耶誕老人又不是愛神,就算想塞個伴給你當作耶誕禮物,也得準備夠大的襪子才行。」
我對自己說出冷笑話后,揉掉了方才收到的搭訕字條。
我好似可逐漸理解花綸把海德格《存在與時間》比喻為「圖書館內(nèi)女孩」的意義,即便抱著「向死而生」的心態(tài)及勇氣,也很難接近或搭訕成功圖書館內(nèi)的正妹。
正當我準備將夜店門票和搭訕字條一起丟入垃圾桶時,票券上夜店名稱引起我的注意:門票上寫著”xanadu”就是仙納度、世外桃源的意思,燈紅酒綠、觥籌交錯的夜店有可能成為人人嚮往的世外桃源?
另一個近似字悄然從心中黑暗處奔出:
鎮(zhèn)定劑xanax當初問世時,藥廠高層是否參考”xanadu”這個字,想讓服藥者體會如同置身世外桃源的飄飄然感覺?雖然藥物確實給予病患適度治療,卻也帶來嚴重副作用。獲得一時間的慰藉,需要用更多的失去來做為交換?倘若真是如此,這才是名副其實得不償失。
之后我才知道,當我轉(zhuǎn)身離開垃圾桶時,一隻我看不見的手悄然伸入桶內(nèi),撿回被揉掉的搭訕字條。
深呼吸一口氣后,我翻開雅琳替我張羅的民法總則筆記影本,雖然我不打算再旁聽法律系的任何課程,更決定在農(nóng)歷過年期間,對爸爸說明自己不適合念法學,因此大二時不會輔修法律,但是我不喜歡做事半途而廢─就像我想追求的愛情,至少把上學期課程快速念過一遍,對自己也有個交代。說不定此前缺了不少課程的花綸需要這份筆記影本,明明和他已不再連絡(luò),卻會在許多時刻不經(jīng)意想到他。
我赫然發(fā)現(xiàn)第一頁上頭寫著「事實上契約關(guān)係」。
所謂的「事實上契約關(guān)係」乃完全背離傳統(tǒng)契約成立的要件:要約之引誘、要約及合意之承諾的步驟及法律行為。
簡言之,契約成立必須要有雙方意見一致的要請及允諾,并且都屬于合法意思表示。例如當你在逛夜市時,看見一條碎花裙,當下十分喜歡,老闆擺出那條標價要八百五十元的裙子時,這就是「要約之引誘」。
你進一步詢問老闆:「這條裙子可以便宜一點嗎?算我六百元可不可以?」在法律上會被定性為「要約」,也就是要求老闆以六百元賣給你,老闆豪邁地說:「這位有眼光的美女,這條裙子是正韓貨,原本要八百五十元,因為裙子上面好像寫了你的名字,就算你六百元吧!」
于是老闆「承諾」你的要約,兩人之間便構(gòu)成買賣契約關(guān)係。
接著老闆收下你給付的六百元,并將裙子折妥后放入紙袋中交給你,便完成這一次的買賣交易行為,一共有「兩個契約行為」與「兩個物權(quán)行為」,加上要約之引誘的事實行為,加總后便是四個法律行為,和實際生活上的認知有頗大差距。
這是德國和臺灣民法體系的運作方式;法國及日本民法并不採納契約和物權(quán)行為二分法,較符合社會生活現(xiàn)實。
「天啊,買一條裙子竟然有這么多法律行為,不就是你情我愿而已嗎?這些念法律的德國人腦袋在想什么?除了吃飽太間之外,好像時間也比一般人更多,花綸還說法律比愛情要簡單易懂,根本就是睜眼說瞎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