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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大虞揚威西歐,收復夷國,靖平邊境,東轄倭瀛,似乎年年都有一大功績讓朝野上下可以歌功頌德,神宗簡直‘堪比堯舜、功蓋漢武’。只有樞密院的人始終一言不發,皇帝說了,這才哪到哪,接下來靖西軍該在寧遠到齋桑湖一線,鎮北軍在庫倫、廬濱一帶踏平整個蒙兀草原了,以后什么異族人都別惦記著來打個轉就走。
當然,到時候他們也是大虞人了,沒區別。
疆域擴大的最直接結果就是外面地多了人不夠,在內政上下的水磨功夫比引人矚目的派兵出去耀武揚威要細致和溫和得多。
從第一次派出安東軍下南洋那年開始,神宗就用各種優惠政策吸引中原人走出家鄉,通過報紙傳播和預測了這些地區的特產和目前需要的物資,在皇家產業的帶頭下,大虞開始實現商人為主體,部分農民為輔的小規模移民潮。等到吐蕃、西域、東北開打之后,他又狠狠加強了一下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工作力度,從貪污受賄到尋釁滋事統統嚴打,猛抓官商勾結的經濟犯罪,弄了好多犯人流放去墾邊。
比如說趁著皇后有孕塞女人的幾家人,丟去伯力開荒;一直挺著不肯咽氣的襄城侯及其一家子,挑個錯,連名下佃農一起押去疏勒種蘋果。還有之前在海貿的刺激下,原是魚米之鄉的江南產糧地,大部分耕地變成經濟作物,用織布機的人家也多了,失業的桑農、佃農聚眾鬧事,正好送往卑謬、安南。好在中南半島納入版圖,連年豐收,糧倉稟實,不至于發生大規模饑荒。
至于執法要嚴格到何種程度呢,一罪分得極細,量刑從十倍罰金到‘五世不可參考’,加上允許‘釣魚執法’,逼文官集團里以‘忠正直言’為標榜的御史們站到整個官員系統的對立面,去斬斷人情往來的潛規則。比方‘受賄不得過百兩’,御史們大可派人偷偷上門給某官員送個一般人認不出價值幾何的古物,等這家人收下,立刻帶巡檢司上門查驗,一逮一個準。
為什么御史們會愿意以此立身,因為都察院這個部門和大理寺、刑部一起,被神宗通過修律重新劃分了職能。
神宗即位之初,就給刑部修律定了兩條原則:
一,‘出禮而入刑’,以法典為底限,以禮教為‘仁德’目標,越了底限則重罰,未犯法卻不合禮教之事酌情裁奪;
二,確定刑法和民法的分立,即‘刑為國之法度,民為商之規矩’,以‘護民’為重,啟民生,減民賦,庇其財物田舍,助其危難困窘,并推及國域之外的國民。
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世有萬古不變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法治,‘事變愈多,法理愈密’,經歷了走出國門的熱潮和沖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東北戰事頻頻之際,攜海貿擴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時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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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總則和下篇分則,內容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罰,民主償,政主諫。
修刑,先確定刑罰種類為‘死、殘、流、財’四種。其中新出現的‘殘刑’本來主要是為戰俘而設,如斷拇指、割腳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讓騎兵失去戰斗力又保留一定勞動能力。后來發展到針對強奸犯而用的腐刑,對殺人或偷盜慣犯斷數指,讓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為暫時關押,不作為刑罰的一種。要想讓人呆在一地兒不動,與其浪費空間和人力去守著他,不如直接斷了他的腳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遲、絞首、腰斬等酷刑。罰金進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邊境的三代以內都是不能辦護照和身份證的‘罪籍’,五世不能參加各種考試。顧辭本對這種變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么多俘虜如果沒有喪失戰斗力,是很大的隱患,也算強迫他們改變生活方式的一種最有效措施吧,何況現代也有‘化學閹割’的處罰,遂并未多言。不過她還是提出了自己的一點意見,刑罰的加重自然也要應對減刑措施的增加,教書育人為重中之重,只要能教出好學生,子孫后代除罪籍、可參考。
其次,刑名進一步分類細化,比如貪污受賄,就細分為受賄罪、行賄罪、貪贓枉法罪、瀆職罪等,對應不同刑罰,‘連坐’細分為個人受益和家族犯罪兩種,比如一家之主偷了錢去買東西給孩子,妻兒也跟著受罰吧,但若是有嫖賭劣跡,則是一個人去支邊。同時會有放寬的部分,比如‘同姓為婚’等放入‘不告不理’一類,還有一些一般由宗族解決的事情,如通奸、立嗣、招贅、改嫁等,只規定原則和底限,具體由族長族老和當事人到官府備案入冊為準。當然也有對宗族權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隱’改為直系血親和師生關系,其他人可不檢舉,但受垂詢時不得隱瞞,不然視為同伙。
最后,明確規定了國家級犯罪內容,比如保護使臣的‘妨礙外交罪’,還有比同‘謀逆’的‘叛國罪’,從出賣情報、走私到資敵皆入罪,一如當年的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