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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謂“核減浮糧”?在李鴻章看來,蘇省錢糧甲于天下,而蘇松太三屬尤甲于通省,比毗連的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zhèn)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由于“賦重民窮,有不能支持之勢”,所以出現(xiàn)了極不正常的現(xiàn)象。一曰:“堅持不減之名”,而行“暗減之術”。督撫部臣默許州縣捏災,致使“無歲不荒,無縣不緩,以國家蠲減曠典,遂為年例。”一曰:“宮墊民欠”,“所謂墊者,豈州縣之果能墊哉?不過移雜墊正,移緩墊急,移新墊舊,移銀墊米,以官中之錢,完官中之糧,將來或額免,或攤賠,同歸無著、猶之未完也。”這就造成了賦額重而征收實少的問題。本來蘇屬全漕160萬,但在咸豐朝十年中征收百萬以上者僅1年,80萬以上者6年,而皆有官墊民欠10余萬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實數(shù)不過90萬。
蘇松太糧漕甚重,平時都難以承擔,何況戰(zhàn)亂之余,按額征收更是難上加難。經(jīng)過拉鋸戰(zhàn),蘇省“一望平蕪,荊榛塞路,有數(shù)里無居民者,有二三十里無居民者,間有破壁頹垣,孤嫠弱息百存一二,皆面無人色,呻吟垂斃”
①,傷心慘目之狀,實非鄭俠流民圖可比。一個常勝軍的軍官透露:“程[學啟]和李[鴻章]就是最大的破壞者,現(xiàn)在遍地蔓延著的巨大災難全都得感謝他們兩人所賜。”
②面對這種殘破局面,“欲責以重賦,責以數(shù)倍他處之重賦,向來暴斂橫征之吏,所謂敲骨吸髓者,至此而亦無骨可敲無髓可吸矣。”
正是基于上述種種,“減賦”就成了歷史之必然。李鴻章建議“比較歷來征收各數(shù),酌近十年之通,改定賦額,不許捏災,不許挪墊,于虛額則大減,于實征則無減。”李鴻章的“減賦”實質上是一種以退為進的政策,即所謂“以與為取,以損為益者,方將借減賦之名,為足賦之實。”
減賦乃“轉移之善術”。在李鴻章看來,“辦災辦緩,權在胥役,防弊①李鴻章:《陳明蘇省兵餉片》,《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7,第29頁。
①李鴻章:《清查蘇松漕糧積弊片》,《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3,第64頁。
①李鴻章:《籌賑收復地方并酌請蠲免漕糧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3,第44頁。
②《致<中國之友報>的編輯》,呤唎:《太平無國革命親歷記》,下冊,第547頁。
雖有百法,舞弊奚止千端,止此民力,止此地產(chǎn),不減額之弊,在多一分虛數(shù),即多一分浮費,減額之效,在少一分中飽,即多一分上供,減額既定,胥吏無權,民間既沾實惠,公家亦有實濟。”
減賦乃“勞來之善術”。李鴻章認為,“吳民死亡之外,大半散之四方,故鄉(xiāng)賦重,望而生畏,尋常蠲緩,不足去重賦之名,招之不來,荒田愈久愈多,何法以治之?惟聞減賦之令,必當爭先復里。”
③減賦乃“激勸之善術”。在李鴻章看來,減賦令下,各鄉(xiāng)“愚賤”“有不感生望外,踴躍輸將者乎!”④減賦乃“固結招徠之一法”。李鴻章說:“鄉(xiāng)民”“一聞減賦之令,必當感激涕零,望風增氣,他日軍麾所指,弩矢之驅必更奮,簞壺之雅必更誠。”
由此可見,李鴻章奏請減賦,一方面是想“借減賦之名,為足賦之實”;使清政府得到“實濟”;另一方面是想動員“吳民”“爭先復里”、“踴躍輸將”和積極支持反革命戰(zhàn)爭。
李鴻章筆下之“吳民”,從階級成分來看,主要是指地主而言,同時也包括自耕農(nóng)和佃農(nóng)在內。
漕糧是以土地所有者為征收對象,而當時的土地大部分掌握在地主手里,少部分歸自耕農(nóng)所有。因而減賦直接涉及地主和自耕農(nóng)的利益自不殆言,但同無田而租人之田者也并非毫無關系。因為早在“康熙四十八年,給事中高遐昌奏,遇蠲免錢糧,將佃戶田租亦酌捐免,奉旨必得均平,方為有益,尋戶部議業(yè)主蠲免十分之七,佃戶十分之三,永遠為例。”
①當時“散之四方”的,如果只有“殷實”地主,而無“絕苦之家”,那就絕不會出現(xiàn)“田多佃少”、“土地荒蕪”的情況。李鴻章所說的“招撫流亡”,顯然不限于動員逃亡地主回家,也有爭取逃亡農(nóng)民返鄉(xiāng)、借以恢復生產(chǎn)、穩(wěn)定統(tǒng)治之意。
抵死抗拒太平軍的“鄉(xiāng)團”,是由地主紳士倡率,而以“農(nóng)夫牧豎”為基本成員的。所謂“農(nóng)夫牧豎”,就是李鴻章所說的“愚賤”者流。李鴻章減賦的目的之一,就是動員從地主階級中浮現(xiàn)出來的那股反動勢力和誘騙閉塞落后的“農(nóng)夫牧豎”起而對抗農(nóng)民造反。
何謂“辦理均賦”?在李鴻章看來,蘇松漕糧積弊視他省為甚,其最不平者,莫如大小戶之分。因有大小戶之名,不是根據(jù)土地占有情況,而是“以貴賤強弱定錢糧收數(shù)之多寡”。縉紳大戶憑藉權勢“包攬短交”,而小戶則被官吏任意抑勒,以為挹彼注茲之計。“小戶不勝其苦,其黠者又詭寄于大戶”,結果“大戶益多,小戶益少,其勢遂偏重于一二安分之平民,而催科敲撲之慘,拘系之繁,無一非傷民氣者。”
由于蘇松征收漕糧,向有大小戶名目,輕重不均,不僅使地主階級內部大地主和中小地主發(fā)生利害沖突,而且也使地主和自耕農(nóng)的矛盾日益激化。
李鴻章深感這種局勢的危險性,力主采取措施抑制一下“短交錢漕之紳戶”,緩和地主內部以及地主同自耕農(nóng)的矛盾,以期鞏固清朝統(tǒng)治,更有力地鎮(zhèn)壓農(nóng)民造反。他建議在蘇松漕糧核減后,應“明立章程,酌定折價,紳衿平民一例完納,永遠革除大小戶名目,不使州縣陵虐小民敢為暴斂而不顧,亦不使各項陋規(guī)困苦州縣迫使病民而不辭。”
③④李鴻章:《裁減蘇松太糧賦浮額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3,第58—60頁。
①《光緒七年蘇紳公呈》,李大治:《中國近代農(nóng)業(yè)史資料》,第1輯,第288頁。
清廷接受李鴻章關于減賦和革除大小戶名目的意見,下令蘇松太減三分之一,常州、鎮(zhèn)江減十分之一,并嚴禁大小戶,聲稱“儻仍有大戶包攬短交等弊,即著該地方官執(zhí)法嚴辦,毋稍寬客”。
①蘇松太常鎮(zhèn)五屬減賦后,實際得利的主要是地主,而佃農(nóng)雖應受益但并未“蒙其惠”,因為地主破壞了康熙四十八年有關蠲免錢糧的規(guī)定。據(jù)1881年蘇州士紳潘遵祁等披露:“同治三年,恩減漕糧,城中紳業(yè),格外體恤,將業(yè)主應免十分之七,盡數(shù)蠲入佃戶,而鄉(xiāng)業(yè)將佃戶應免十分之三,概行吞沒入己”
②。這是農(nóng)村地主公然藐視國法之一例。有的地主則采取陽奉陰違的態(tài)度,“聲言減租,以虛額之數(shù),畝減其三斗,故向止一石二斗而無增者,今亦一石二斗。而又將催甲等錢,增入一二升于其外。”
至于大小戶名目,雖屢經(jīng)諭禁,但并未革除,可謂名亡實存。以元和而言,官府公然設立兩種征收錢糧的糧柜,“糧柜設于堂,而又有所謂內柜者,則以堂柜為外柜”,“內柜可減成,猶大戶也,外柜則全完,猶小戶也,特避其名耳”,“內柜皆紳及富室之強者,其費省,外柜則富之懦老與鄉(xiāng)里小戶屬焉。”李鴻章也供認:“蘇松錢漕最重,自減賦改章后,大戶仍不免包抗,州縣更加苦累,此亦積重難返之勢。”
①由此可見,李鴻章雖然試圖在政治經(jīng)濟領域有所作為,但因限于主客觀條件而成效甚微,1865年統(tǒng)治營壘中間就有人抨擊李鴻章“戰(zhàn)功雖著,而子惠未孚,百姓之流離者未盡收恤,地畝之荒蕪者未盡開墾,不聞德政,惟聞厚斂。”
②有人拿左宗棠與李鴻章相比,斷言“左公吏冶實勝李數(shù)十倍”。
李鴻章為了盡快地恢復和穩(wěn)定封建統(tǒng)治秩序,除了在政治經(jīng)濟領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之外,還特別注意加強思想文化方面的工作,力圖用功名利祿籠絡知識分子,用“尊孔讀經(jīng)”“化民成俗”。
1864年李鴻章在蘇撫任內,根據(jù)蘇州、太倉諸紳的要求,為便于士子參加歲考和科考,興建蘇州試院,派馮桂芬負責籌劃,并以蘇州籍的宋代賢臣范仲淹勉勵諸生,取名景范堂。他還特地撰寫《蘇州試院記》,以資紀念。
同年曾國藩奏準補行鄉(xiāng)試,李鴻章作為江蘇巡撫,例應輪派監(jiān)臨。他對自己能以皖人而監(jiān)臨江南鄉(xiāng)試頗為得意,致函其師說:
“監(jiān)臨本無可諉,又蒙殷殷見屬,而皖人謂程梓庭、楊安卿兩先生后,續(xù)成佳話。”“科場事宜,承為經(jīng)畫周密,鴻章此行,殆如新婦回娘家之逸樂也。”
①他還作了《甲子仲冬監(jiān)臨入闈感賦七律四首》,以表達其難以抑制的興奮心情。
除此之外,李鴻章還在蘇州建復紫陽書院,改建正誼書院,分別聘請俞樾、馮桂芬主講席,“課四書文、試帖如舊制”。
①《諭內閣》,《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146,第170頁。
②李文治:《中國近代農(nóng)業(yè)史資料》,第1輯,第288頁。
①李鴻章:《復何攸宋中丞》,《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11,第29頁。
②李鴻章:《復奏殷兆墉等條陳江蘇厘捐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9,第1頁。
①李鴻章:《復曾相》,《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5,第37—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