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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坦飯,用銀八兩。
廚、茶房、下屋煤,用銀三兩。
(以上三月內日常花費)
此一月用銀十三兩、錢五十一吊。
錢合銀四兩零八分。
共合銀十七兩零八分。
……
八月初二日。進老佛爺六件活計一分隨匣一個,用銀共三兩七錢。進萬歲爺六件活計一分隨匣一個,用銀共三兩七錢。進皇后四件活計一分隨匣一個,用銀共二兩六錢。
初三日。送珣貴妃千秋吃食一盒,用錢二十二吊三百。珣貴妃送吃食,賞來人錢四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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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謹按,括號內均為本書作者所加注,并非原檔所寫,下同。
初四日。老佛爺賞蓮蓬,賞來人銀一兩。
初八日。送瑨妃千秋吃食一盒,用錢二十七吊五百。
初九日。四格格、五格格進節禮,賞來人各錢四吊。四格格、五格格進千秋禮,賞來人各錢四吊。
初十日。進老佛爺平果一大盒,用錢一百四十二吊四百。小姑娘進活計,賞來人錢四吊。
賞小姑娘節禮,用錢二十四吊。大格格、二格格、三格格節禮,用錢四十八吊。四格格、五格格節禮,用錢四十八吊。垣大奶奶節禮,用錢二十四吊。
中秋節。賞總管二名,用銀八兩。首領等,用銀六兩。回事坦達小太監等,用銀十兩。茶房首領太監等,用銀四兩。膳房首領太監等,用銀六兩。司房首領太監等,用銀三兩。媽媽女子等,用銀四兩。
十一日。進豫嬪節禮,用錢二十二吊。進祺貴妃等位節禮,用錢四十四吊。送敦宜榮慶皇貴妃等位節禮,用錢八十八吊。豫嬪賞節禮,賞來人錢四吊。祺貴妃等位賞節禮,賞各來人錢四吊。敦宜榮慶皇貴妃等位送節禮,賞各來人錢四吊。
十二日。皇后賞銀十兩、絹子一匣,賞來人錢八吊。
十三日。進老佛爺月餅一盒,用錢十七吊。進萬歲爺月餅一盒,用錢十七吊。進皇后月餅一盒,用錢十七吊。皇后賞月餅一盒,賞來人錢四吊。
十五日。進老佛爺高擺果子四盒,用錢三百五十四吊四百。進萬歲爺果子四盒,用錢一百一十一吊四百。進皇后果子四盒,用錢一百一十一吊四百。老佛爺賞銀二十兩,賞來人錢二吊銀一兩。皇后賞銀十兩,賞來人錢四吊。垣大奶奶進活計,賞來人錢四吊。
十六日。賞李王總管果子各二盒,用錢八十四吊。賞小姑娘吃食一盒,用錢二十一吊。大格格、二格格、三格格吃食二盒,用錢四十二吊。四格格、五格格吃食二盒,用錢四十二吊。垣大奶奶吃食一盒,用錢二十一吊。大姑奶奶、二姑奶奶活計二匣,用銀二兩五錢。豫嬪賞吃食,賞來人錢四吊。祺貴妃等位賞吃食,賞各來人錢四吊。敦宜榮慶皇貴妃等位送吃食,賞各來人錢四吊。進豫嬪吃食一盒,用錢十五吊五百。進祺貴妃等位吃食,用錢三十一吊。送敦宜榮慶皇貴妃等位吃食,用錢六十二吊。
二十日。老佛爺賞玉米糝,賞來人錢六吊。
二十七日。進老佛爺六件活計一分,隨匣一個,用銀共三兩七錢。
二十九日。豫嬪供飯一桌,用銀六兩。
(以上八月內交際花費)
節菜,用銀八兩。香供,用銀二兩。他坦飯,用銀八兩。廚、茶房、下屋煤,用銀三兩。
(以上八月內日常花費)
此一月用銀八十六兩二錢,錢一千五百二十六吊九百。
錢合銀一百三十兩零一錢五分。
共合銀二百一十六兩六錢八分。1
通過這份賬單,可以看到后宮主位用于交際和恩賞的花費是多么龐大。
同時,由于清代貴族大多對于錢物等賬目缺乏概念,只交予下人處理,所以其中積弊甚多。例如,前述圣祖康熙帝的惇怡皇貴妃,在其薨逝之后,內務府調查其宮內財物時,發現“自乾隆九年至三十三年二月,共人參九十五斤十四兩,除煎藥及切片禽用以及賞用共五十五斤二兩外,其余共變參四十斤十二兩五錢。自乾隆九年至十八年,系龔三德自己經管,共賣過十八次,得三千二百余兩,載在賬目,而此項銀兩既未用出,又無存庫據,龔三德自認侵用。又自十八年至三十三年二月,系龔三德與馬進喜、陳順同辦,共賣參十四次,得銀六千九百八十六兩三錢。此銀雖已入用賬,而所賣價值以多報少,每次各有侵賺,龔三德、馬進喜、陳順三人分用,亦各供認不諱”2。又如,后宮主位日常飲食分例雖然甚多,但是宮中配給之廚師手藝并不很佳,若沒有能力自建“小廚房”,則菜色質量也難以期待,這種積弊到了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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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瑾妃年總開除、瑾妃年總新收、瑾妃月總奏單》,清寫本,美國國會圖書館藏。
2《查溫惠皇貴太妃宮內屢年出入銀錢賬目不清一案》,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冊數:291,微卷頁數:109—145,臺灣“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所藏內務府奏銷檔案。
則愈演愈烈。信修明記錄道:“太后膳房,舊廚役做菜,也不可口。因太后年高,得以隨便。……總管李蓮英,兼管太后掌案之職……曾另設一野味廚房,雇有京師名廚,多系山東人。每膳有幾品可口之菜。太后即得美味,也賞賜皇上野味飯菜。皇上也感覺味道可口。……皇后膳房,附于御膳房中,另有當膳的太監侍奉。其菜品的滋味,不言可知。皇后有時命本宮的太監,買辦市中之肉菜佐料,叫屋下女子,自做一兩品,稍微適口而已。其余妃嬪無膳房,另有他坦,廚子是雇傭的。1菜飯之美惡,尤不能言。”2
但是,就算是對周圍人員進行“賞賜”,也大多有不成文的“度”。如果有后宮主位超越了這個“度”,同樣會遭到處罰。如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初十日,宣宗道光帝的彤貴妃舒穆祿氏從貴妃位分被直接降為貴人位分,根據檔案記載:“九月初十日,總管許福喜、沈魁奉旨:據總管內務府大臣等具奏,遵旨查收咸福宮太監李得喜房間物件等項,朕看單開各款,大半皆系朕賜彤貴妃之物。命送進呈覽,果俱系官物,其未經查出之銀兩、尺頭等件,亦必不少,或埋藏或寄頓,已著刑部根究。形貴妃受朕厚恩多年,不想如此喪良,不知自重。李得喜何等下賤不堪之物,乃如此狎比親信,實屬大負朕恩,有玷貴妃之位,著革去貴妃,降為彤貴人,其金冊、寶印,即行交出,命廣儲司收貯,朝衣、朝冠,交敬事房,九月底進宮時呈覽,欽此。”3可知其降位之原因即是超越了賞賜的“度”。
后宮主位的經濟物權尚且如此,其他方面的權益也可想而知,就算是舊時社會所特別重視的“主權”也是一樣。在旗人貴族的家庭之中,一般奉行“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由男主人之嫡妻作為“主母”負責內宅的大小事務,與男主人所負責的外務權重略同。而在清代宮廷之中,皇后不僅是后宮的“主母”,也是國家的“國母”,理應有更大的責任和權限。但實際上,就算是僅對于后宮內部而言,皇后作為“主母”的權限也并未如貴族府邸內“主母”的權限一樣得到貫徹。雍正七年時,世宗雍正帝曾下達上諭說道:“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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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謹按,此處所謂“妃嬪無膳房”,指的是妃嬪無力建立完備的小廚房,所以只在“他坦”內設立小灶。
2信修明:《老太監的回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7年,第9頁。
3《為咸福宮太監李得喜私藏賞賜彤貴妃官物著將彤貴妃降為彤貴人其金冊寶印行交出命廣儲司收貯等情事》,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初十日,檔案號:05-13-002-000687-002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竹子院設座,朕宴上所有之物,中宮宴上俱有,似此皆禮制所關,當有分別,方于理相合。爾等傳與茶膳房人等,凡外來進鮮之物,原為朕進。朕理天下事,日夜焦勞,時思節用,不肯過分。中宮所用,如何與朕相同?不但體統不合,亦非搏節愛惜之道。”1道光十五年(1835年)二月,后宮中的劉答應被降為官女子,宣宗道光帝在上諭中也提及:“朕因劉宮女子一事,甚怪皇后奏遲,昨晚當面將皇后申飭,宮中事物豈容片刻耽延。再,如今內外不免仍有朦弊之惡習,可恨可惡之至。無論何人,一有事端,眾人必向應管之人懇求不奏,只知朦弊在上一人,此即奸邪小人,張口則云恐煩勞上心,怕招上怒,其中弊病豈可勝言,是其欲以三歲嬰兒待朕,安心作弊,論其人直同叛逆也。嗣后無論何人,若有應奏之事件,眾人仍向應管之人懇求阻攔,不欲奏聞者,經朕查出,若是內庭等,定將位分全行革去,仍加重責。”2由此可見,皇后雖然是皇帝的嫡妻,卻并非互為敵體,不僅與皇帝身份高低迥異,而且后宮的重要事情也必須奏明皇帝之后才能施行。
皇后尚且如此,其他后宮主位的權限就只會更低。在外人的想象之中,后宮中的高階主位可以任意使令甚至處罰低階主位,而實際上,清宮的宮規規定:“內庭位次各有差等,須各依本分位次,謙恭和順,接上以敬,待下以禮,非本宮首領、太監、女子不可擅行使令。”3亦即后宮主位的位分雖然有高有低,位高者應受尊重,位低者亦不能被輕視,兩者并無統屬關系,因而對自己名下的太監、宮女,后宮主位一樣不能過于苛虐。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發生了惇妃將自己宮內一位官女子毆打致死的事件。初八日,高宗召集皇子和軍機大臣等下達上諭說道:“昨惇妃將伊宮內使喚女子責處致斃,事屬駭見,爾等想應聞知。前此妃嬪內間有氣性不好,痛殿婢女,致令情急輕生者,雖為主位之人,不宜過于狠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經奏聞,無不量其情節懲治,從未有妃嬪將使女毒毆立斃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從重辦理,于情法未為平允,且不足使備位宮闈之人咸知警畏。況滿漢大臣官員,將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別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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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朝宮史》卷3,上冊,第28、29頁。
2《恩賞日記檔》,轉引自朱家溍、丁汝芹:《清代內廷演劇始末考》,北京:中國書店,2007年,第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