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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祿諾是法國海軍艦長,被赫德稱作“聰明、詭譎、富有野心的‘玩火者’式的人物”。此人在中國多年,且曾久居天津,認識了李鴻章。1s84年3月下旬福祿諾和當時任粵海關稅務司的德璀琳晤談,隨后德瑤琳便親自赴津將福祿諾的密函交給李鴻章。福祿諾玩弄恫嚇手法,企圖脅迫李鴻章就范,聲稱:法國“擬調兵船人華,將奪據一大口岸為質,若早講解,可電請其國止兵”
①。李鴻章果真被嚇倒,致函總署說:“若此時與議,似兵費可免,邊界可商,若待彼深入,或更用兵船攻掠沿海地方,恐并此亦辦不到,與其兵連禍結,日久不解,待至中國餉源匱絕,兵心、民心搖動,或更生他變,似①《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46頁。
②李鴻章:《致李蘭孫中堂》,《李文忠公全書》,朋僚函稿,卷20.第50頁。
③《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④秦錘簡:《清罷斥李鴻章片》,《中法戰爭》,第5冊,第250—252頁。
①豐鴻車:《寄譯署》,《李鴻章全集》(一),電稿一,第117頁。
不若隨機因應,旱圖收束之有裨全局矣”
②。這時在巴黎與法國政府直接交涉的曾紀澤,因其外交舉措使得法國大感惱怒,特別是他在致德報函中,公開將中國軍隊在越南山西的敗績,與普法戰爭中法皇被擄、怯軍覆沒的色當一役相對比,使得法國朝野一致認為這是對法國的最大侮辱,掀起了驅曾的喧囂。福祿諾在給李鴻章的密函中,就把曾紀澤調離法國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之一。這正合李鴻章的心意,李便順水推舟地慫恿情廷撤銷曾紀澤駐法公使的職務,任命駐德公使李鳳苞暫代。此后曾紀澤雖然以出使英、俄大臣的身份,仍然對中法和戰之局育所獻議,但畢竟是局外旁言了。這時清廷已決心與法言和,諭令李鴻章“為保全和局起見”,“通盤籌劃,酌定辦理之法”,但“不別貽后患”、“不稍失國休”。其實,既然妥協議和,又怎能不貽后患、不失國體呢?清廷此舉,無非是既要求和茍安,又要推卸罪責。李鴻章看透清廷險惡用心,為了避免充當任人宰割的替罪羊,也玩弄手法以應付清廷,說自己“身任疆事,分應備兵御侮,不敢專主議和,”即使“竭誠籌辦”,但“今日事勢至此,恐不能如前歲與寶海所訂三條之妥”
①,他要求清廷欽派大臣前來“統籌斯事”,并對“何者可行,何者難允,先具大略規模”,使其有所遵循。情廷無奈,只得提出4項限定性條件:“越南世修職貢,為我藩屬”不變;杜絕人滇通商;黑旗軍不能任法國驅除;不付賠款。同時,清廷諭令廷臣集議,致使戰和之爭又起。5月4日御前大臣和預博多勒噶臺親王伯彥納謨祜領銜上《預籌和局折》,聯名的各類官員竟多達158名,其中包括原清流健將陳圭琛、黃休芳、吳大澂,以及湘系要員左宗棠、曾紀澤等人,他們主張議和“收束”。而持有異議另拆具奏的只有31人,其中除了張佩綸為總理衙門大臣外,其余多是科道言宮類毫無實權的人物,如孔憲毀、鄧承修、吳峋、劉恩溥等人,他們雖然主張“力籌戰守”,但又表白不敢一味以“和議為非”,只恐“李鴻章為彼族所誤”,“和與不和當以敵情兵力為定”。清廷支持前者,壓制主戰派,因而李鴻章與福祿諾的議和進行得非常快捷,從5月6日開始會談,到5月11日就簽訂了《中法會議簡明條款》,亦稱《李福協定》,凡5款,主要內容: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法國不索賠款,中國同意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中國軍隊自北越撤回邊界。
李鴻章將這樣一個和約,夸耀為自己交涉的成功,說福祿諾原議僅3款,是他與之“再四推敲,酌改數次,始能辦到如此地步,實已舌敝唇焦”
①。清廷也認為條約于“國體無傷,事可允行”。其實,這是一個大傷國體的屈辱條約。赫德評論說:“這條約是我所見到的最奇特的文件,露在表面上的完全不是真的,真正的意義卻在表面上一點也找不到!它念上去倒象一個李鴻章對法所得勝利的公告,而不是中國失敗的記錄。它容許法國在越南為所欲為,比法國國會的方案還有馳騁的余地。我認為它給了法國一張在越南的空白支票,而且是法國‘保護’中國的第一步”
②。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破的之論,它滿足了當時法國侵吞全越、窺向中國的貪欲。茹費理“曷勝欣喜”
地贊揚李鴻章說:“我快樂地體驗到了這位政治家是用和我們自己相同的觀②《李鴻章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函》,《中法戰爭》,第5冊,第306頁。
①《暑直隸總督李鴻章奏遵旨復陳法越事宜折》,《中法戰爭》第5冊,第324頁。
①《李鴻章致總理衙門函》,《中法戰爭》,第5冊,第351頁。
②《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50頁。
點去考慮兩國的利益的”
③。他稱譽李鴻章“為國名臣,深于閱歷”,李鴻章對此則表示“欣悅之至”。
條約如此屈辱,恐怕連主和派中的許多人都始料不及,這給了主戰派反擊的把柄。主戰派對李鴻章群起而攻之。在簽約的第二天,孔憲瑴、鄧承修等20余人就聯名上奏,指斥李鴻章“視棄地猶弁髦,謂‘中國所爭在體制,不在區區一越南’,實為舛謬”,聲稱如遵此約實為下策,主張以繼續交涉來“遷延時日”,讓有關疆吏將帥統籌戰備,俟“防備已周”,“以戰則克,以和則固”,贏得主動,否則,即使“竟與約和”,也要以紅河為界劃分保護區,不可全棄越南①。接著御史47人會同翰林院彈劾李鴻章。主戰輿論不容置若罔聞,清廷只得作出幾分主戰的姿態。6月18日清廷諭令左宗棠復入軍機,這是一項對戰和之局頗有影響的人事安排。次日,李鴻章即致電潘鼎新:“左相進京,正議主戰,內意游移。”
②清廷還指示有關疆吏將帥,“仍當視以必戰之勢”,“認真布置,力籌備御”,駐越各軍仍在原處待命。但是法國卻迫不及待地要接管越南北部的清軍防地。6月23日法軍向諒山前進,諒山清軍代表向法軍解釋尚未接到清政府的撤防命令。法車在觀音橋(北黎)打死清軍代表,炮擊清軍陣地。清軍被迫還擊,打退法軍,這就是所謂“北黎事件”,交涉風波再起。
“北黎事件”發生后,法方便敏感地注意到李鴻章“顯出驚慌的樣子,恐怕這是在北京得到勝利的反對派的成績,而李已不再是事態的主持人”
③。
這是事實。因為李鴻章簽訂和約成了眾矢之的,處境難堪;加之李鴻章在談判中確有如清廷所申斥的“辦理含混”之處,為法國制造釁端進行訛詐提供了借口,從而使之更加被動。清廷一度將李鴻章攆出中法交涉事局之外。
法國一手挑起了北黎軍事沖突,反誣中國破壞李福條約,大肆訛詐,要求中國“火速”撤軍并于京報聲明,至少賠償兵費2億5千萬法郎,提供履行李福條約的擔保。7月12日法國駐華代辦謝滿祿將上述要求以最后通牒的形式向總理衙門提出,限期照辦,否則法國便“自取押款,并自取賠款”。
法國遠東艦隊司令孤拔將軍艦調往福州和基隆,意在武裝占領這兩個沿海口岸并在此征收關稅作為“擔保”。面對法國的軍事部署和外交訛詐,清廷傾向妥協,決定遵守李福條約,撤退保勝、諒山各處防營,并詔命曾國荃為全權大臣,陳寶琛為會辦,去上海與法國公使巴德諾談判。曾國荃身為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又是主戰派人物,但在會談中卻表現得頗為軟弱和笨拙。他自己也承認“舌戰實非所長”。李鴻章窺其窮蹙,乘機慫恿他勿以廷旨為限,“當相機為之”,“無論曲直,求恩賞數十萬以恤傷亡將士,似尚無傷國體”
①。曾國荃竟聽從此議,擅自答應給法方“撫恤”銀50萬兩(合350萬法郎)。
巴德諾以為數太少斥為“笑柄”,清廷聞訊后嚴旨申飲曾國荃等人。法國則一面堅持勒索賠款,一面訴諸武力。8月上旬,法艦進攻基隆,形勢危急。
清廷乞求列強調停,但“英、德與法仇,不肯過問,美滑無力”,難以奏效。
李鴻章乘機慫恿清廷接受賠款議和條件,說不然“戰后亦必賠償,為數更巨”。
③《法國黃書皮》,《中法戰爭》,第7冊,第216頁。
①《中法戰爭》,第5冊,第364、367頁。
②李鴻章:《寄潘撫》,《李鴻章全集》(一),電稿一,第142頁。
③《法國黃皮書》,《中法戰爭》,第7冊,第218頁。
①李鴻章:《寄江督曾》,《李鴻章全集》(一),電稿一,第180頁。
慈禧六神無主,竟召奕譞哭訴:“不愿再經咸豐故事,但亦不愿大清江山由我而失,由我示弱。”奕譞曰:“可以打。”慈禧說:“打就打到底。”慈禧又召見御前大臣、軍機、總署、六部九卿和翰詹科道集議,說“和亦后悔,不和亦后悔。和就示弱,不和會割地賠款而且損傷不少,或許引起內亂而且亦賠不起。”許久無人發言,左宗棠起立說:“中國不能永遠屈服于洋人,與其賠款。不如拿賠款作戰費。”慈禧遂命罷朝,含淚以左為是②。在這種情況下,外界認為“李鴻章地位甚為危險”。其實,手握軍權的李鴻章在統治層中仍不失為舉足輕重、安危系之的人物,身陷僵局的曾國荃、陳寶琛等致電總理衙門,乞請李鴻章出來收拾局面,認為“轉圜”之事,“非李不能了”
③。李鴻章仍然力主避戰求和。8月23日他致電總理衙門大臣張蔭桓,要他在樞廷活動,“設法回天”。不料就在當天,法國艦隊在馬江突襲福建水師,炮轟船廠。8月26日清廷下詔對法宣戰。
清廷宣戰以后,李鴻章雖然迫于形勢,在某些特定場合,有過“中國別無辦法,惟有用兵”,“萬不再請說和”(指不再請外國調停)之類的話,并且也不得不作一些軍事布置以搪塞清廷的指令,但實際上是抱著消極抗戰、積極求和的態度,他甚至拿馬江之敗來作為他堅持避戰求和正確的根據。
但當時清廷的抗戰態度似乎是堅決的。9月3日慈禧以有人奏劾張蔭桓私函上海道接洽賠款問題,將張蔭桓等6名總理衙門大臣革職。李鴻章與清廷的態度之所以大相徑庭,主要原因在于,清廷所考慮和爭取的是維護王朝的體面,而統治層中的主要輿論,社會各界高漲的抗戰熱情,都支持了這種心理需要。但李鴻章所著眼的卻是敵我力量對比。他深知與法國的堅船利炮相比,中國兵單餉匱,而北洋海軍又處于初創階段,劣不敵優。而法國方面,在進行戰爭壓迫的同時,也沒有放棄誘和的嘗試。10月初正當法軍對臺灣和北越發動猛烈進攻、中國軍民頑強抵抗之際,李鴻章卻與法國領事林椿密謀和議,德璀琳也積極插手調停活動。當時伺機排斥李鴻章、德璀琳,力圖包攬對法交涉的赫德認為,“李鴻章和德璀琳的聲望和信用已受到威脅,他們所企求的是使天津條約毫無保留地被接受,這使茹費理和福祿諾很高興,引導法國以為李是他們的盟友,但另一方面這使中國不愿意談判,或提出困難的條件來對付”。他看出清廷的心態是:“要和平,但不肯‘丟臉’要和平。不幸的是這里所認為‘丟臉’的,倒并不是喪失事物的實質,而是丟掉他的虛名。”
①基于這種認識,赫德提出一個既維護法國侵略權益、又照顧清廷“體面”的折衷方案。清廷表示接受,但法國卻于1885年1月7日予以拒絕。就在這一天,赫德指令金登干去巴黎,表面上是去同法國政府直接商談1884年10月在臺灣被法軍扣留的中國海關供應船“飛虎號”的釋放問題,實際上是開辟與茹費理直接聯系的渠道,以包攬中法議和。赫德這次的確成功了,他告訴金登干:“我把事情全抓在我手里,并盡量保守秘密,連李鴻章都不知道實情,而且設法碰到它”,“連總理衙門方面我也不敢把每一件事都告訴他們”
①。盡管李鴻章并不情愿被排斥于局外,企圖插手干預,但因沒有得到清廷的支持而落空。在和議基本達成,《中法停戰條件》簽字的前夕,赫德致函金②轉引自竇宗一:《李鴻章年(日)譜》,第163—164頁。
③《陳會辦致譯署》,《李鴻章全集》(一),電稿一,第225頁。
①《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76—178頁。
①《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83—184頁。
登干說:“李鴻章在這三個星期內特別不老實,雖然皇帝命令他與伊藤博文伯爵(日本為朝鮮事件派來的特使)談判,并且要他撇開法國問題,但是他卻多管閑事——他并沒有接到叫他這樣做的命令。衙門——特別是新王爺——在我們直接去找茹費理以后,堅決地支持了我……我盼望我們是接近結束了。”
②清廷所以支持赫德主辦與法議和,而排斥李鴻章干預其事,一則是對李鴻章在中法交涉中的表現不滿和失望;二則中日關于朝鮮問題交涉確需有人主辦;三則似乎是接受以往“廚子太多打翻了湯”的教訓,企圖專用赫德這樣一個有著特殊身份的人物,以便借助英國政府調停,促使和議成功。清廷之所以急于議和,一則因為戰局漸漸向有利于法國方面轉化,法軍在中越陸路戰場取得明顯優勢,占領諒山并一度攻陷鎮南關,法軍又加緊在中國沿海進行騷擾,而中國財政拮據,軍需不支,不得不屢借外債;二則因為日本利用朝鮮開化黨人發動甲申政變,插手朝鮮問題,與法國的侵華戰爭遙為呼應,增加了對中國的壓力。法國政府這時也想乘勝講和,以保證自己在和議中的有利地位。
但是就在基本達成巴黎和議的時候,1885年3月下旬,中國軍隊連續取得鎮南關——諒山大捷和臨洮大捷,戰局大變,中國軍隊掌握了戰場上的主動權。法國由于軍事失敗引起政治危機,茹費理內閣倒臺。可是就在這種有利形勢下,金登干卻得到清廷認可,與法方代表于4月4日在巴黎簽訂了《中法停戰條件》,大旨為:雙方遵守《中法會議簡明條款》;雙方停戰,法國解除對臺灣的封鎖;雙方派代表在天津或北京議訂條約細目和撤兵日期。中國在軍事勝利的形勢下仍然作出如此巨大的妥協讓步,甚至連法國當局都驚呼“簡直不能想象”。停戰協定簽字后,清廷立即下令北越駐軍分期撤退回國。前線愛國將士“拔劍斫地,恨恨連聲”
①。而清廷卻以所謂“乘勝即收”
來替自己對外妥協辯護,壓制前線愛國將士的抗敵愿望。
按照《中法停戰條件》的規定,雙方要議定正式和約。法國新政府任命巴德諾為全權代表,清廷則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但事實上,有關中法正式條約的談判主要是在巴黎而不是在天津進行的,主要談判者是金登干(在赫德指使下)和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副司長戈可當,而不是李鴻章與巴德諾。
具體的程序是:法國把自己所擬定的條約草案交給金登干,金登干電告赫德,赫德遞交總理衙門;清廷就這個條約草案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見(其間曾征求李鴻章的意見),經赫德交給金登干在巴黎與法國談判,每當雙方就某幾款取得協議后,才由中法政府把這幾款分別交給李鴻章和巴德諾,由他們就細節和約文加以核對。所以,他們在天津的工作基本上只是“督同中外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義”而已。李鴻章自己也明確說過:“款議始終由內主持,專倚二赤(指赫德),雖予全權,不過奉文畫諾”
②。所謂“由內主持”,系指由慈禧決策。正如赫德所說的:“在這次談判中,每一項提議都是事先經過太后親自主持考慮和批準,她很勇敢,力排反對之議,主張和平,且在諒山勝利群議主戰之時,仍愿忠實履行談判已取得的協議。”
①條約草案是由法國方面擬出的,清廷認為“無甚為難”,基本上可以接受,所爭議的主要是②《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84頁。
①胡傳劍:《盾墨留芳》,《中法戰爭》,第3冊,第602頁。
②《李中堂來電》,《中法戰爭》,第4冊,第498頁。
①《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第130頁。
在關系自己所謂“威望體面”的虛文上,如翁同龢所說,“不過皮毛耳”。
這樣,李鴻章在長達一個多月的談判中,也就囿于清廷既定的框框之中,很少接觸實質性問題。6月9日李鴻章和巴德諾在正式和約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亦稱《中法新約》、《李巴條約》)上簽字。該約的主要內容是:
越南境內聽任法國“自行弭亂安撫”,中國“不派兵前赴北圻”,不干預法越間已定和將定之條約,從而使法國取得了對越南的“保護權”;中越邊界地區向法國開放通商,指定保勝以上、諒山以北兩處為通商處所,法國在此享有和其他通商各口相同的權利,所運貨物進出云南、廣西邊界納稅“照現在通行稅則較減”,從而使法國取得了在我國西南通商的特權;日后中國修筑鐵路,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從而使法國奪得在中國修筑鐵路的特權。
而中國所得到的,只不過是“至中越往來”“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的虛文。這個條約的簽訂,標志著中法戰爭以“法國不勝而勝,中國不敗而敗”
的局面告終。